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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各属有关经营单位:
近日,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、中央宣传部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、公安部、国务院纠风、信息产业部、卫生部、
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、新闻出版总署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12个部门联合下发《
关于对在网络上发布非法“性药品”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进行自查自纠的通知》,决定集中开展对网上非法“性药品
”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专项整治行动。此次整治行动的重点包括以下形式的违法行为:
一是未取得《医疗议购执法许可证》在网上发布治疗性病的广告及信息;
二是未取得《医疗广告审查证明》或擅自篡改其内容发布治疗性病的广告;
三是为未药监部门审批,在网上发布含有性生活、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药品、保健食品、消毒类产品以及性彷真器械等广告及信息;
四是设计、制作、代理、发布网上非法“性药品”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;
五是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网络广告、网络交易及其他经营活动;
六是取得广告发布资格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查验药监部门、卫生部门、中医药部门审批证明,违法发布“性药品”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;
七是其他严重违法网络文化管理规定发布不良内容的广告。
各有关经营单位务必在12月10日前开展自查自纠,主动清除在网络上发布的上述广告,停止非法经营活动,并在12月9日前填写《省属经营单位自查自纠“性药品”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情况统计表》(见附件),传真到省工商局广告管理处手(传真号码:020--85587064)。
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采取网络跟踪检查等方式,严密监测在网上发布的非法“性药品”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。对于在12月10日以后拒不自行清除而继续发布违法广告者,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,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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